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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茶叶协会章程 |
|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1-9-14 16:03:11 信息来源:都匀毛尖茶网 |
黔南州茶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黔南州茶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精神,经报黔南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黔南州民政局备案而成立的茶叶行业组织,是由从事我州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监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诚信经营为准则,引导黔南州茶叶生产消费,努力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流通、企业管理的紧密结合,着力提高我州茶叶品牌的形象,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促进黔南州茶叶产业的发展,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黔南州茶叶产业化发展管理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黔南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都匀市环城西路剑水大厦1栋5楼;邮政编码:558000。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与任务: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黔南州茶叶种植、生产、加工、销售、质量、开发、科研和流通等行业经营活动,包括黔南州各品牌茶叶的产销协调、计划管理、储备落实,以及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对茶叶生产,加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我州茶叶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或修改有关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发挥纽带桥梁作用。
三、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掌握国内外茶业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协助有关部门编制本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订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方案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四、应对入世开展茶叶产业在质量认证、技术标准、包装、标识、卫生及环保等相关规则的宣传,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整顿,确保黔南州茶叶的质量水平。
五、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制定有利于黔南州茶叶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发挥茶叶龙头企业的作用,推进全州茶叶产业化发展。
六、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制止行业内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本行业技术水平提高,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装备开展技术交流与技术咨询活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黔南州茶叶产业的发展。
八、开展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帮助改善经营管理。
九、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为纽带,搞好统筹协调,密切会员之间、农工之间、产销之间及生产、教学、科研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优势,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组织实施有关茶叶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公平竞争,不断拓展市场,扩大销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充分发挥我州茶叶资源优势,宣传黔南茶文化,和国内外茶叶同行联合、交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使更多人了解茶的饮用价值、茶与健康、茶与文明、茶与情操的关系,提高茶叶行业在社会上的声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涉茶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文化活动、科研及教学人员和热爱、关心、支持茶叶事业的茶文化爱好者,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一) 必须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 个人会员应热爱茶叶事业,并为之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自愿入会、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所交办的生产管理、技术推广、试验、示范、信息交流等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及时交流反馈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准则,其产品不合相关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其它会员的利益,协会可依据协会章程、行业规则对其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经织,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茶叶行业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协会予以公开揭露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协会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协会的工作计划;
十、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会议,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茶叶事业,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业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黔南州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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